财会函〔2014〕17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设立青岛分所的报告》(鲁财会〔2014〕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 财会函〔2014〕17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设立青岛分所的报告》(鲁财会〔2014〕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青岛设立分所,名称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分所负责人为:解彦峰。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依据规定执行业务,接受总所的监督、指导,总所对分所执行的业务承担责任。 三、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的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发放,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属地原则分别接受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 2014年8月18日 |
|
|
|